生父母能任意否送养子女?律师:前提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发布日期:2024-09-21 18:13

来源类型:中国财富网 | 作者:苏加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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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寻女30年终相认”的新闻引发讨论。乍一看温暖人心的消息,却让不少网友感到“不舒服”。

据媒体报道,1992年12月,在上海一建筑工地务工的毛先生、蒲女士夫妇,生下女儿。由于无力缴纳罚款,夫妻俩将女儿送给上海一个没有生育子女的家庭。送走女儿后,二人感到后悔,此后多处寻找无果。时隔30年,在警方的帮助下女儿杨女士被找到,并与生父母相认。公开的认亲视频中,痛哭的生母和平静的女儿形成鲜明对比。有网友担忧“一次认亲可能毁了两个家庭”。

近年来,“寻找送养子女”“与送养子女相认”的新闻不时见诸网络,生父母却常招致批评。这不仅是网友关心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对送养、收养行为有着明确规定,一些“送养”甚至与犯罪交织。

关于收养法律作何规定,生父母能任意送养子女吗?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对于新闻报道中持续30年的收养关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曹晓静认为不必然成立,“如果送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以前,则构成事实收养,收养关系成立。根据报道,送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以后,则需要确定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三方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收养作何规定,生父母能任意送养孩子吗?曹晓静介绍,目前,《收养法》已经被编纂进入《民法典》,其中“收养关系的成立”一节对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三方主体应具备的必备条件、限制条件、程序作了系统规定。

《民法典》明确,生父母可以送养孩子的前提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因此,生父母不能任意送养孩子。此外,符合送养条件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生父母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送养,若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单方决定送养。

对于收养人,《民法典》也有详细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

为保护被收养人权益,法律还规定,若收养人有配偶,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若收养人无配偶,其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在社交媒体上,部分网友担心生父母与女儿杨女士的相认让“养父母到头来一场空”。如果这30年的收养关系成立,经此相认,养父母与杨女士之间的收养关系有可能被解除吗?《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我觉得不管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解除收养关系都有一定的问题。如果养父母不存在虐待等情况,就没有必要解除,当然这是个人选择的问题。”曹晓静指出,如果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如果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就不能主张。

以送养之名贩卖子女,这样的父母如何处罚?

在纯粹的送养之外,还有一些父母以送养子女之名,收取巨额“营养费”“感谢费”。“这种情况存在贩卖行为,涉嫌拐卖妇女、儿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告诉记者。

艾静解释,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一般主体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够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也就是说亲生父母也能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

如何区分送养和贩卖的行为?艾静表示,关键要看父母有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两高两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父母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的,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已满14周岁女儿的,构成拐卖妇女罪。”艾静介绍。

《意见》同时明确,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即便没有牟利的想法,生父母的任意送养行为仍可能构成犯罪。艾静表示,如果生父母明知对方不具备收养能力而草率送养,或者送养后得知对方没有收养能力而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此外,为加大惩戒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力度,我国《刑法》对收买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2015年11月1日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调整为“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艾静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将一律作为犯罪处罚。

同样要面临刑罚的还有居间介绍人,艾静介绍,明知他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而居间介绍,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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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秒前:”我国法律对收养作何规定,生父母能任意送养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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