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土司实力如何?“改土归流”的目的又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9-19 18:17

来源类型:小谢读书 | 作者:塔斯亚·特莱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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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羁縻”政策之上演化而来的土司制度,经过元、明两代的发展,到清朝时期已经日臻完善。

土司制度是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政府治理边疆见效最快、最悠久的政治制度之一。

它曾对明清时期中央王朝治理土司地区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后期土司政权的动荡与夺袭层出,促使中央不得不加强对土司及土司地区的控制。

自明迄清,这一控制趋势从个别地区革除土司、改设流官开始发展壮大,并最终形成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运动。

那么,明清时期土司实力究竟有多大?统治者进行“改土归流”的目的又是什么?

中国土司制度的源流与发展

土司制度是某段时期中原统治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边区推行的一套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封建国家政体的补充。

具体表现为在元、明、清时期,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边区进行分封,使各族首领得到世袭官职,并使这些当地首领来统治当地人民,借以达到维持边疆稳定的目的。

我国少数民族大多都居住在辽阔的边疆地带。

在封建时代,民族的归附与边区的安定,也是衡量封建王朝盛衰的标志之一。

因此,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对边区少数民族的统治。

关于土司制度,其最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早在夏代,统治者便开始对边疆实行羁縻政策,西周时羁縻政策已形成定制。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中央设置了专门管理边疆蛮夷的机构 “典属国”, 地方则设置蛮夷 “道”。

这些针对边境的措施,也成为了土司制度的萌芽。

发展到汉唐时期,这时的地方豪强被称为大姓,大姓任藩王或部落首领,则被称为“渠帅”。

一些移居西南地区的汉族大姓逐渐与西南土著相互融合,并慢慢发展为西南雄踞一方的著名大姓。

可以说,唐宋的羁縻州县官,其绝大多数都是从汉唐时代的大姓演变而来,也有部分是唐宋移民或边疆兴起的新土酋。

发展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继承了夏商周以来的羁縻政策和秦汉时期的蛮夷 “道” 制度,并继续利用 “蛮酋” 治理边疆。

隋初占据淮南后继续执行前朝的羁縻守令政策, 但当时关于羁縻州县的设置并未形成定制。直到唐初以后, 羁縻州县制度才慢慢发展完善。

唐时对于对于羁縻府、州、县的行政区域设置得十分详细,还辅之部落、侨州等与羁縻州县近似的区域划分,这些区域大都由土著首领世袭继承。

此外,唐朝还形成了对于南方各羁縻府州县的“南选”制度,并规定了藩主来朝的时限与礼仪。

唐高宗时期,规定了“南选”制度,要求南方地区所属的羁縻州县官不在受限于吏部选派,而是由所在地的都督直接选任当地土人补授,这也为土司制度直接奠定了基础。

发展到宋朝时,羁縻州县的数量已经大幅度减少,呈现出整体式微的趋势,但在此之上,宋人增加了羁縻军、监、洞、堡、寨等新的羁縻形态,后世的土官就直接来源于这一新形态下的土人任职。

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以土官治土民”正式成为一种制度是在元代时期。

当时随着元朝在广大西南地区建立起政权后,元朝统治者对于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采用了招降的方式,对于归附的少数民族首领,都按其原本的政治势力,在其原本的领地范围内,为其授予万户、千户、百户长官等职位。

随着明朝行省制度的推行,统治者将原本的万户千户长官撤销,改令他们担任路、府州、县的“土官”,这便是土司制度的开端。

到了明朝后,关于边区少数民族的治理,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土司制度。封建统治者负责分封少数民族首领,由他们世领其地,世管其民,关于土司职衔的品级与升降及贡纳征发,都有明文条例规定。

清朝之后,土司开始分为文职。武职,对其管理更进一步细化。

一般认为,土司制度开始于元朝,兴盛于明朝,并逐渐衰落于清朝,主要分布在桂、滇、川、黔、湘等地区。

而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土司制度主要分为土司与土官两级。

土司是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组成世袭的宣慰司、安抚司、镇抚司等等,他们虽然接受了中央直接赐封的官爵名号,但由于其治内的土地和人民皆归其所有,所以实际上土司掌握着较大的行政自由权利,可以视为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

而土官则是指内地设立地方机构,并委派当地少数民族头人担任土知府、土知州等等。

土司与土官们,在任上享有较大的独立性。而由于与中央距离较远,许多关于土司们的考核与调迁、罢免行为,实际上也很少行使。

监管的缺失,便直接导致了土司管辖地区人民陷入了任由世官宰割的境地。

许多土司在经济上对土民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并在政治上对土民进行残暴地蹂躏,这种随心所欲的统治,也在后期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明后期时,由于朝政腐败,对土司管束松弛,导致土司们趁机作祟,或因争夺继承权而同室 操戈,致使西南兵祸连年,民不聊生,土官制度面临严峻的危机。

改土归流的目的与作用

由于土司制度自身的弊端性,因此在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明清两朝都采取了一项重要措施,即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顾名思义就是将西南少数民族居区运转的土司制度予以废除,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

这些流官有任期,且官位无法世袭,以他们取代各级世袭性的土官,便能有效将对于边区的间接统治变为直接统治。

土司制度,自诞生伊始,便是中央出于政治与经济的考量而形成的特殊统治制度。其本身的目的是由于鞭长莫及,而选用间接的方式达到对西南边区的有效控制。

元、明、清朝授予土司诰敕 、印章,使他们在属地具有极大权力,其结果便是土司们把持钱粮、武断乡里,使当地土民饱受欺压。

而西南边区所奉行的封建领主经济也远远落后于时代潮流,随着新的地主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

这注定了土司制度只能充当中央之力尚不足矣时的一种权宜之计,而其不利于中央集权与阻塞南疆开发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进入明代后期,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和边境地区民族经济的日益发展,土司制度也直接受到了冲击。

从明朝永乐年间开始,就已经出现了针对土司制度的改土归流趋势,但明朝改土归流 始终处于被动状态,难以彻底大展拳脚的制约土官势力。这也导致了明末土司各据一方,朝廷束手无策而自食恶果。

之后,明朝灭亡,而改土归流的任务,也就历史性地落到了清王朝身上。

从康熙朝开始,由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发展,使清朝的国力进入了全盛时期,这也为雍正时代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

雍正帝即位后,重用鄂尔泰,并任命他为云贵总督,并借由他之手,将改土归流工作推向了高潮。

鄂尔泰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与土司们的态度,针对性地采取了和平的招抚与武力的镇压两种手段,虽然受到了部分土司们的坚决抵抗,但最终清朝取得了胜利并成效颇丰。

在乾隆平定了大小金川后,土司势力更是日渐衰弱。

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由于西南地区土司数量极其庞大,情况又十分复杂,因此后续的改土归流清除工作,一直持续到清末,民国初年,才大体完成。

究其根本,历代王朝推行土司制度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要保持少数民族中旧的政治与经济制度。而是在自己实力尚不强盛之时,借暂时的维护之举,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强制措施而引起民族性的反抗,进而脱离中央王朝。

土司制度有效拉拢住了少数民族中的贵族份子,将王朝的统治在西南边区稳固下来,之后中央在根据形势,创造条件,对这一制度进行变革和发展。

改土归流的意义十分重大,它不仅在政治上打击了土司的割据势力,还改变了过去边区尚存的封建领主制度与奴隶制度,打破了土司地区长期与外界隔绝的状况。

它将内地先进的经济制度与生产方式带入了西南地区,促进了当地农业、手工业、商业迅速发展起来。

它消除了土司独霸一方的割据形式,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各民族间的交往与团结,并带动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

随着边区县学与私塾的普遍开办,使得儒学教育兴起,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大批杰出的人才,这对于边区日后的长远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此外,改土归流之策也直接废除了土司们残暴的统治,将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由奴隶制的野蛮奴役下解放出来,有利于社会稳定,并终止了各民族之间的争战割据,客观上促进了区域的和平稳定。

改土归流,可谓是西南边区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的一种变革。

尽管过程中充斥着血与火的斗争与苦难,但在这种阵痛中,也使西南地区迎来了巨大的进步,使西南边区的诸多少数民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迈向光明。

结语

土司制度,是国家层面确定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该制度推行时间超越六百余年,实施的地区面积广大百万平方公里,涉及民族四十多个。

土司制度,在客观上确保了中央在力弱之际,仍能将广大少数民族边区纳入国家的大一统框架内,为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做出了贡献。

随着统一多民族的进一步发展巩固,土司统治区由于其经济形态与管理形式的落后,而产生了改土归流这一历史性变革。

这一变化是顺乎时代发展潮流的,改土归流作为土司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的进一步加强。

当国家权力地推行在边疆地区受到阻碍之时,国家采取缓和的形式,先承认其合法性,再在形式上进行适当改革,以此发挥边疆地区的社会治理效能。

这也为新时代新边区民族基层治理的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参考。

参考文献:

[1] 龚荫,试论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3(02):25-31.

[2] 史继忠,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J]贵州文史丛刊,1986(04):1-11.

洪丰华:

6秒前:土司与土官们,在任上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李多海:

5秒前: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以土官治土民”正式成为一种制度是在元代时期。

欧倩茹:

5秒前:这些流官有任期,且官位无法世袭,以他们取代各级世袭性的土官,便能有效将对于边区的间接统治变为直接统治。

刘雅平:

9秒前:参考文献: